各旗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下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治区政府系统蒙古文政务网站群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蒙古族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快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功能突出的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设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精神,增强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凸显地区特点和发展优势,强化对外宣传,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更好地服务蒙古族群众,保障蒙古族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建设目标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规模、统一规范建设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在保障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基本服务栏目和功能模块的基础上要创新发展理念、强化工作措施、优化服务方式,精心策划和设计优质特色栏目,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蒙古文政务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市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的管理指导工作;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旗区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的主管单位,不得委托其它部门或企业运维管理。
(三)按照政府网站统一归口管理的要求,各旗区要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构设置,在2018年3月中旬成立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运维中心,配备4名精通蒙汉双语的翻译人员和1名网站运维人员。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运维中心要认真做好网站内容的采编、翻译、发布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实现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上线运行。
(四)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发布信息由办公室翻译室(局)把关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五)各旗区要在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功能的基础上增设新农村建设、历史文化等栏目,为广大蒙古族群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为加快我市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尔多斯市政府蒙古文政务网站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副组长: 马振平 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