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对个别地区违规举债处理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17〕825号)等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担保行为整改落实工作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有关要求,全面梳理已出具的具有直接或变相担保性质的会议纪要、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同时要与合同(协议)相关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依法修改完善合同(协议)条款。
今后,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事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承担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企业融资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市直国有企业要一律按照2017年3月28日市长办公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市直国有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对个别地区违规举债处理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17〕825 号)要求,彻底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再通过企事业单位增加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市、旗区融资平台公司新增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转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各旗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三、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督,发现违规举债融资或违规担保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