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旗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旗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34号),为顺利调整我市市与旗区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以2014年为基数,将旗区上划市级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补助给旗区,保持市和旗区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二)实行彻底的增值税分享。将自治区下划的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相应下划到旗区,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享。
(三)推动全市区域内财力均衡。市本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加大对困难旗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区域内财力均衡,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旗区上缴基数。
(二)除市级固定收入外,旗区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共享范围,增值税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15%、市15%、旗区20%。
(三)旗区上划市级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予以平衡,保证旗区既有财力不变。
三、其它事项
市与旗区增值税收入划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