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鄂尔多斯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6年11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旗区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等工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意义
划定畜禽禁养区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将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以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推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和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为划定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2018年以前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四、划分依据和程序
(一)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1.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二)划定程序
1.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农牧、环保、水务、林业、旅游、住建、规划、国土、卫计、教育等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终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市人民政府组织农牧、环保、水务、林业、住建、规划、国土、卫生、教育等部门,在各旗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本级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市人民政府将市本级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备案。
(三)技术流程
1.摸清底数。由各旗区环保、农牧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旗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畜禽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畜禽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征求意见。畜禽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必要的应现场勘核,形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术语和定义
1.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及其它经济动物。
2.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20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存栏量25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2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肉鸡存栏量4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它畜禽种类标准由各旗区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上级农牧、环保部门确定。
五、划分方法
(一)划分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划分方法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O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各旗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涉及的饮用水源地按附件1内容填报:名称、类型、采水量、水井个数或库容、地理位置中心坐标、区划方案(包括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和面积)。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各旗区每个自然保护区划分情况按附件2内容填报:保护区名称、级别、禁养区面积、限养区面积。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外扩500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畜禽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各旗区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按附件3内容填报:风景名胜区名称、禁养区范围、级别、禁养区面积、限养区面积。
4.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1)城镇居民区禁养区的划定。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分原则: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500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畜禽禁养区,畜禽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各旗区城镇居民畜禽区禁养区划分情况按附件4内容填报:城区名称、地点、禁养区范围、城镇类型、禁养区面积、限养区面积。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划定原则: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区划范围:主要指不在城区内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等学校,城区内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法: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边界外扩50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划为限养区。各旗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按附件5内容填报:文化教育研究区名称、禁养区范围、禁养区面积、限养区面积。
5.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分析
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调查清楚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各旗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按附件6内容填报:养殖场(小区)名称、地理位置、畜禽种类、饲养规模。
6.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中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所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表格,及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分析表格。
(2)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中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所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文字描述,及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分析。
(3)要绘制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示意图。
(三)禁养区控管措施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禁养区内所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7年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六、其它要求
(一)各旗区要成立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牧业的副旗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农牧、环保、旅游、规划、住建、林业、水务、国土、卫计、教育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同时,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各旗区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旗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及附图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农牧业局。
(三)各旗区要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对接,并于2016年11月21日前将联络人回执单报至市农牧业局(联系人:刘高平,联系电话:8582590、14794938999,电子邮箱:xumuke8322837@126.com)。
附件:1.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2.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4.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5.文化教育研究区畜禽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6.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情况表
7.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联络人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