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汛期在行洪河道内组织开展活动的紧急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358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电〔2016〕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8-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发电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汛期在行洪河道内组织开展活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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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目前,我市防汛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受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气候变化极为异常,极易因暴雨引发山洪等灾害。在行洪河道内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确保汛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旗区、各部门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洪河道内组织开展旅游接待、商业演出、休闲娱乐等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和民间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洪河道内因举办商业经营、民间活动私搭乱建临时房屋、演出平台等行洪障碍物。

二、各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设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未设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未明确河道管理范围的旗区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旗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对行洪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立即进行清障整改,恢复河道原状;河道内与防汛无关的生产作业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四、各开发区(园区)、各大工矿企业防汛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管理。各旗区、各部门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必须征求本级防汛部门的意见。

五、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途径,广泛宣传防汛相关法律法规及避险知识,并在过水路段、交通桥梁、工矿企业等重要部位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和绕行标识,确保安全度汛。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