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1号,下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8月份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清理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范围为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50件。其中,修订后重新印发的规范性文件6件、暂行和试行转为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重新公布且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204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7件。具体情况见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2010年1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内公布继续执行的文件,其余文件全部宣布失效,部分确需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制定印发。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鄂府发124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