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10〕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将《2016年至2017年旗区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称《目录》)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纳入《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目录》中,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实行协议供货;加“●”的采购品目,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实施时间及具体规定,由各旗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将采购信息和单一供应商名称在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网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第三条规定情形外,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能力的,经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在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委托代理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应与采购计划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备案的,委托代理协议自动失效。
七、采购人应依法尽快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个工作日内,应进入采购实施阶段。超期未实施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采购任务,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因故意拖延怠慢等原因导致超期未执行采购的,采购项目取消,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具体流程和办法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九、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各旗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目录》的采购项目和品目,并按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旗区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
鄂府发6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