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6-02266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6〕14号
  • 成文日期
  • 2016-02-0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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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冶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鄂尔多斯市冶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切实规范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鄂尔多斯市冶金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和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冶金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特点。目前,全市共有冶金企业16家,主要分布在东胜区、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和鄂托克旗。冶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有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和氧气火灾事故。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我市境内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需由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区为主,实行旗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应与各旗区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冶金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477-8589579),负责全市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旗区冶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故,及时协调联络各级各部门及应急救援相关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汇总上报事故信息。

2.市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采访秩序,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指导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临时封闭道路和设立警戒区域,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冶金生产在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抢修、维护受损公路,保障公路运输通畅。

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卫生系统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调动周边旗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冶金企业劳动用工和备案管理,依法督办和查处企业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旗区有关部门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人员抚恤赔偿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旗区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火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气象情况,预报气象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1.市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调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事故灭火救援,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3.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三)各工作组职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和物资保障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公安消防支队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事故遇险人员和设备,扑灭火灾,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医疗救护机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疗救护支援,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事故现场伤员,研究分析事故伤亡特点,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4.专家组: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我市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和冶金事故救援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为技术指导事故救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市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委宣传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维护现场正常采访秩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6.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负责人,主要m责为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提供救援人员所需生活物资和休息场所,做好救援气象、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市内冶金企业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下称《通知》)要求,辨识和管理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库,定期监测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按照可能发生的冶金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3号)监控和信息分析冶金企业生产重大危险源,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冶金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全市冶金事故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接收处理、分析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589905)。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89622)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按照事故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故,按Ⅰ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执行。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后,需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的形式报告。突发事故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采编管理系统、短信平台(10690559208589905)、电话或传真(8589905)途径统一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二)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事发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同时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旗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安监、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成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集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组织专家指导救援,及时收集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及遇险人员信息,事故单位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救m情况。

(三)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影响范围,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程序,派出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或指挥长亲自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实施增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救援并协助提出救援处置方案,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以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471-4826031/4824989)报告事故情况。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冶金事故,请求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我市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2.事发地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救援请求后,要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按照冶金事故可能造成的高炉垮塌,煤粉、铁水爆炸,煤气火灾,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氧气火灾等事故特点,事发企业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照如下一般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并根据不同事故特点开展工作。

(1)一般应急处置措施:一是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二是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三是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配备相应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等;四是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五是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2)不同事故处置要点:

高炉垮塌事故: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必要时,及时分析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划定安全区域。

煤粉爆炸事故: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至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铁水爆炸事故:发生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严禁用水喷射铁水降温;切断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防止四处飞散的铁水引发火灾。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氧气火灾事故: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四)信息发布

1.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遇难人数、失踪人数、救援措施等。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密切关注涉事舆情,做好舆情监控、信息收集上报,正面开展舆情回应和跟进导控工作。

(五)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数据正常,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人员救治等有关应急事项得到妥善处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救灾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做好伤亡人员的赔偿和安抚善后工作;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尽快恢复生产;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障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二)总结评估。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市、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全过程评估,分析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事故救援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金生产经营单位或协议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要救援力量,兼职救援队伍为辅助救援力量,应配备专业装备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素质和救援处置能力。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为重要支援力量。

(二)应急资金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应设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物资装备保障。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实际,储备应对各类冶金事故所需物资,配备应对各类冶金事故所需装备,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冶金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救援装备并不断补充完善。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保障全市冶金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各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各类医院要派出有关专家负责急救,同时要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并负责后续治疗。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提供交通支持,运输沿线各地要提供交通便利;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现场救援需要,组织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六)社会治安保障。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七)通信信息保障。参与救援机构要24小时值守应急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救援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市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各有关方面事故救援通信网络与联络畅通。

(八)技术和服务保障。各冶金生产经营企业要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技术资源建立本企业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冶金生产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和技术专家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数据库信息备案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冶金事故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冶金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企业员工、救援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二)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深入辖区、分管行业和领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依法依规追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八、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冶金企业:是指有色冶金和黑色冶金的企业,属于重工业企业,像钢铁冶金属于传统的黑色冶金行业,其它有色金属冶炼叫有色冶金。

(二)事故等级

根据冶金生产过程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铁水爆炸,煤气火灾,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氧气火灾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已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含)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含)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含)至29人(含)死亡,或危及10(含)至29人(含)生命安全,或造成50(含)至100人(含)中毒,或造成0.5(含)至1亿元(含)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的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含)至9人(含)死亡,或危及3(含)至9人(含)生命安全,或造成30(含)至50人(含)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的事故。

(三)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