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迅速有效实施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和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特点。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企业88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87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698家,已发证生产企业129家、在建58家。主要分布在东胜区、达拉特旗、鄂托克旗和准格尔旗,都存在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等事故隐患。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区为主,实行旗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各旗区行政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监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477—8589336),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各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旗区人民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各旗区公安消防部队承担。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核实、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事故,做好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救援专家的协调联络,汇总上报事故信息。
2.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报告舆情动态和管控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组织危险源隐患排查和制定修订监督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及其它工作。
4.市公安局: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援、现场火灾扑灭、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及失踪人员搜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人群疏散撤离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会同各级有关部门尽快恢复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协调通信资源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事发地及周边旗区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协调自治区及周边盟市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8.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旗区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遗体存放、火化及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建立与各成员单位的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评估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组织现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2.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水文、水源等资料,做好受污染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1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化品行为,配合开展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市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调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事故灭火救援,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6.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三)各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和物资保障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包括有关旗区行政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事故遇险人员和设备,扑灭火灾,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医疗救护机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疗救护支援,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事故现场伤员,研究分析事故伤亡特点,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4.专家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我市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为技术指导事故救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委宣传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维护现场正常采访秩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6.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调配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提供救援人员所需生活物资和休息场所,做好救援气象、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市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检测危险化学品管道,加强施工作业管道安全防护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控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监控管理,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预警预防行动。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发布后,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事发企业根据险情迅速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属地管理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发布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由电视、电台、网络、电话等渠道发布。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接收处理、分析汇总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8589905),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3号)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89622)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按照事故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故,按Ⅰ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执行。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后,需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的形式报告。突发事故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采编管理系统、短信平台(10690559208589905)、电话或传真(8589905)途径统一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事发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同时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及时向事发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事发旗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安监、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成立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集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组织专家指导救援,及时收集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及遇险人员信息,事故单位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影响范围,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程序,派出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或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实施增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救援并协助提出救援处置方案,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以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471-4826031/4824989)报告事故情况。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冶金事故,请求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我市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2.事发地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救援请求后,要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造成的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事故特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根据不同事故特点开展工作。
(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监测、评估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火灾事故:应在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型、扑救基本方法、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火灾发生区域周围环境、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爆炸事故:应在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类型、引爆物质类型、爆炸可能导致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明确所需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爆炸点周围环境及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在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化学品种类、所需应急处置技术和专家、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掌握实际或估算泄漏量及当地气象情况、明确泄漏源周围环境及泄漏源周围区域危险源分布情况、泄漏可能导致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泄漏危及周围环境可能性及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等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信息发布。
1.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要及时组织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遇难人数、失踪人数、救援措施等。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密切关注涉事舆情,做好舆情监控、信息收集上报,正面开展舆情回应和跟进导控工作。
(五)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数据正常,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人员救治等应急事项得到妥善处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交救灾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二)总结评估。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市、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全过程评估,分析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事故救援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事故救援以事发企业或协议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地方公安消防队伍为主要救援力量、相关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专业装备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和救援处置能力。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队伍及邻近区域专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二)应急资金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应建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物资装备保障。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实际,储备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物资,储备泡沫车、药剂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特种装备,建立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备案登记,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救援装备并不断补充完善。
(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交管支队负责提供交通警戒支持并开设救援特别通道,市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及时调用和遇险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五)社会治安保障。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六)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各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各类医院要派出有关专家负责急求,同时要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并负责后续治疗。
(七)通信信息保障。参与救援机构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救援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市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各方面事故救援通信网络与联络畅通。
(八)技术服务保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化学品登记基础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信息资源。气象部门要为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或使用危险性和事故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企业员工、救援人员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二)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深入辖区、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三)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八、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二)事故等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含)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5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10万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30人(含)以上50人(含)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5万人(含)以上、10万人(含)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含)以上50人(含)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含)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2万人(含)以上、5万人(含)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已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含)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或危及10人(含)以下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2万人(含)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下,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