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督...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31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130号
  • 成文日期
  • 2015-12-16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督办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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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重要批示督办制度

为切实提高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效率,确保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各类公文、情况反映材料、群众来信等载体上作出的需要办理落实的文字性批示和口头布置的需要落实的事项。督办事项通过《鄂尔多斯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督办单》的形式办理。

二、督办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承办人为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或其他市领导的,或领导口头布置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批示意见承办单位为各级各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三、督办程序

(一)登记。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实行专卷登记,批示件名称、批示内容、批示时间及转办日期、接收单位、接收人员、办理进度等都要作出详细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统计。

(二)转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处办理的文件上作出的批示,由文电会议处负责转办,同时将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的批示件转至督查室,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的批示件转至常务会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非文电会议处办理的文件、材料、信件上作出的批示或口头布置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转办,同时将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的批示件转至督查室。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处室要于当日内将批示件转发至承办人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收取和办理批示件。

(三)反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承办人对应的秘书处室要于接收批示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领导批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五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承办单位要于接收批示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负责人阅批内容及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报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七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反馈报告要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如需延长时间才能落实的事项,要及时向督办部门说明情况,在批示要求落实后立即反馈相关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后,及时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示。督办部门要于每月月底汇总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并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四)催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要跟踪督查催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对未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催办,经催办后仍未落实且不能说明相关理由的,视为未落实,并记录备案。

四、办理要求

督查督办是促进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的重要工作方法,也是加强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督办落实,切实做到重要批示件件有结果、有反馈。各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督查督办各环节工作,切实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各承办人和承办单位要将办理落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作为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重要途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狠抓落实,确保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五、严格考核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各级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的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办理质量进行综合评分,按完成、未完成、未落实分类,确定“好、中、差”三个档次,按季度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通报表扬办理及时、落实有力的单位,批评办理和反馈不及时的单位。

六、严肃问责

在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中发现因工作不力或推诿扯皮,导致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不能有效落实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和造成的后果,严肃追究责任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责任不落实备案制,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能完成交办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党组将向市委建议诫勉谈话或调整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督办单

附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批示督办单

出具时间:                    编号:〔2015〕     号

督办事项

 

领导批示抄清

 

承办单位

 

办结时限

 

反馈时间

 

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加盖公章):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交办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办理情况可单独附反馈报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