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禁止开发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258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100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26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禁止开发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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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保障禁止开发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鄂尔多斯市保障禁止开发区农牧民生产生活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障我市禁止开发区未转移农牧民正常生产生活,制定本方案。

一、禁止开发区现状

(一)禁止开发区划定情况。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根据全市不同立地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农牧业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农牧业经济“三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07〕49号,下称《规划》),将全市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发展区3类农牧业主体功能区。其中,将生态严重退化、人居环境恶劣和不具备农牧业生产条件的区域划分为禁止开发区。根据《规划》,禁止开发区主要分布在库布其和毛乌素沙漠腹地、干旱硬梁区的缺水草牧场、水土流失严重的丘陵沟壑区、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和工矿采掘区,面积4.4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1.1%,涉及47个苏木乡镇、344个行政嘎查村、农牧业常住人口9.7万户27.1万人,水浇地84.5万亩、草牧场4389.1万亩。区域内以生态保护为主,通过逐步搬迁转移农牧业人口,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的破坏,减轻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促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二)人口转移项目实施现状。《规划》实施后,我市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随即在禁止开发区启动人口转移试点工作,并于2008年全面推开。目前,已累计转移农牧民4.8万户13.4万人。同时,对人口转移后的区域实施封闭管理,集中建设生态自然恢复区,已累计建成生态自然恢复区2.37万平方公里,占禁止开发区面积的53.4%,占全市总面积的27.3%。人口转移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生态移民。由财政投入,实行“四个一”移民搬迁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为每户转移进城的农牧民无偿提供1套70平方米的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转移农牧民每人补贴3000元,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顺利再就业;落实一份社保,稳定就业的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未稳定就业的纳入城镇无业人员社保体系;发放一份补贴,转移后的农牧民5年内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的生活补贴(2011年将补贴标准提高至6000元,2013年将补贴时限延长至8年)。目前,全市累计投入资金47亿元,转移农牧民3.1万户8.6万人,建成生态自然恢复区面积2.23万平方公里,其中356个牧业社、55个嘎查村、1个乡实现整体搬迁转移;建成移民安居住房3.17万套,在建0.82万套。

2.矿区移民。由旗区负责组织、企业出资,主要搬迁转移中心城区周边及煤炭富集区的居民。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4.6亿元,移民1.7万户4.8万人,退出土地面积0.14万平方公里。

(三)未搬迁转移区域现状。目前,全市禁止开发区仍有常住人口4.9万户13.7万人,尚未搬迁转移面积2.07万平方公里。其中,饮水困难人口7.1万人(工程性缺水5.7万人、资源性缺水1.4万人),占区域现有常住人口的52%;贫困人口5.5万人,占区域现有常住人口的40%;危房户1.7万户,占全市危房总户数的40%;此外,还有3670户农牧民生产生活用电困难,318个自然嘎查村未通等级公路。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规划》,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划》,稳步推进禁止开发区人口转移,加大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着力改善未转移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禁止开发区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以自然嘎查村为单元,进一步细化调整《规划》,完善区域规划政策。

2.坚持禁止开发区人口转移现行政策不变的原则。充分尊重当地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稳步推进资源型缺水地区和工矿采掘塌陷区人口搬迁转移。

3.坚持生态保护和改善当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障和改善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牧民生产生活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4.坚持转移农牧民与其他农牧民享有同等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原则。保障已搬迁转移农牧民在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方面的所有权益,不因移民身份而改变其土地草牧场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草牧场用途。

(三)目标任务。以嘎查村为单位,适当调整完善《规划》;逐步搬迁转移资源型缺水地区和不宜人居、工矿采掘塌陷区域的1.4万农牧民;利用3年时间,统筹解决禁止开发区未搬迁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和公共服务滞后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连片、适当调整”的原则,以自然嘎查村为单位,细化调整部分旗区的《规划》。对调整后的禁止开发区,按照既定目标,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有序转移人口,在生态恢复与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沙产业和饲草料产业,逆向拉动生态建设,发展生态经济。对限制开发区,严格执行以水定田、以草定畜和草畜平衡的发展方针,适度确定产业发展规模,坚决防止过度开发。

(二)认真落实禁止开发区人口转移政策。按照调整后的《规划》,优先搬迁转移禁止开发区内资源型缺水地区和不宜人居、工矿采掘塌陷区域的1.4万农牧民;在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鼓励农牧民插花式转移,切实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着力解决禁止开发区农牧民家庭子女就业创业问题,依托就业创业带动全家搬迁转移;突出抓好转移农牧民家庭就业,确保有就业能力的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快转移农牧民市民化进程,认真落实转移农牧民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待遇,确保其转得出、稳得住、生活有保障。开展已搬迁区域并社并村工作,依法保障转移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已签订搬迁转移合同并享受生态移民政策的返乡农牧民,取消其享有的生态移民政策。

(三)着力改善未搬迁区域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正在实施的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其中对长远需要搬迁但暂时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区域,重点针对水、电、路P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条件,优先补建和维修;对故土难离、不愿搬迁转移的老年人群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解决好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通讯和危房改造等问题。同时,利用已搬迁的学校和苏木乡镇办公场所,兴建一批农村牧区幸福互助院,解决好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

(四)切实抓好未搬迁区域的产业发展。加大禁止开发区脱贫攻坚力度,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按照“禁牧不禁养”的思路,通过贷款投放和互助资金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奶山羊、生猪和家禽等产业,加快贫困农牧民脱贫步伐,争取到2017年实现禁止开发区5.5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完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禁止开发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项目实施力度,多渠道增加农牧民的收入,确保所涉及区域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