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256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99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2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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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联合在我市开展的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9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8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深化和谐矿区建设工作,为确保我市和谐矿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矿区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督矿山企业加强道路硬化、防尘抑尘、噪声隔挡、污水处理和尾矿库加固与防渗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矿山复垦、复绿、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治理与利用等关键工作,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开发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各旗区要组织专项督促检查,逐矿核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依法吊销各类证照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矿区生态环境行为;要着力改善矿区群众的民生问题,落实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征地拆迁与搬迁安置补偿,认真解决失地农牧民的社保与就业问题。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安置矿区群众就业,捐助资金发展矿区社会事业,依托矿山实际扶持矿区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真正实现企业发展、矿区群众受益。各旗区要在绿色矿山的基础上,建设1至2个和谐矿区建设示范矿山。

二、妥善化解矿群矛盾。矿产资源丰富的旗区、苏木乡镇要成立矿群矛盾协调处理组织机构,形成政府、企业、矿区群众议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矿山企业与矿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建活动,搭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发现和化解矿群矛盾,避免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矿区农牧民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与争议,使依法解决农牧民诉求成为常态化。按照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要求,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搬迁补偿标准,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互相攀比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建立旗区多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形成“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的工作新格局,大力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做到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矿山企业的发展,实现和谐共赢、互利互惠。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切实将和谐矿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跟踪督查各旗区和谐矿区建设开展情况。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和谐矿区建设的检查指导,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积极推动和谐矿区建设深入开展。

各旗区、市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务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本旗区、本部门2012年以来和谐矿区试点建设工作各方面的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联 系 人:苏海霞

联系电话:1584975333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