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203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电〔2015〕8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2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鄂府办发电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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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环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市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为着力点,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和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对各类突出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和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为全面提升全市环保工作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和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统筹推进各类环境污染的治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实行“市级督查、旗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指挥调度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本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活动,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整改问题清单和任务计划书,实施分类式和销号制管理。广大企业要认真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集中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33号),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也要结合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开展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市级对旗区的督查分组情况参照全市经济社会综合督查组确定。

四、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全面排查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

(1)重点检查对象: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石化、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2015年减排责任状重点项目。

(2)重点检查内容:各旗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耗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情况、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重点任务完成情况,2014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2.水污染防治

(1)重点检查对象:纳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2〕58号,下称《规划》)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石化、化工、造纸、酿造、制药、印染、矿产开发与利用、煤矿采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减排责任状重点项目。

(2)重点检查内容:纳入《规划》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情况和监管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废水排放情况及中水回用情况。

3.重金属污染防治

(1)重点检查对象: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汞加工回收、电解铝、铅锌冶炼、氧化铝等涉重行业。

(2)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尾矿库整治、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重点检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2)重点检查内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台账、突发事件应急等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5.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染综合防治

(1)重点检查对象: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2)重点检查内容: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入驻企业与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的符合情况,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公共工业渣场规划选址、建设及运行情况。

6.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1)重点检查对象:环境风险源。

(2)重点检查内容: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源,分析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后果;是否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应急物资及设施是否配置完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三年内是否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企业的整改举措和实施效果。

7.污染源自动监控

(1)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污染源。

(2)重点检查内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情况、有效性审核工作完成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重点检查对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污染源;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企事业单位、居民搬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开发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重点检查对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重点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试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以预先报告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检查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检查对象:群众举报投诉企事业单位及存在长期未得到根治突出问题的企业。

重点检查内容:两年内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环保信访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情形,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环境纠纷、受到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纠纷和污染的主要原因、责任认定、处罚部门、查处时间、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受到的处罚内容、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至15日)。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认真学习传达本方案及有关文件,并结合全市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及2015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责任,检查内容要细化到企业、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方案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市级各督查组务于4月12日前完成对相应旗区的大检查工作,同时要形成高质量的督查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15日至30日)。 各企业要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健全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台账和资料。要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收集和整理汇总支撑性材料,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编制企业档案信息并报送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旗区检查阶段(2015年5月1日至9月20日)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出任务区块,分片包干,全面检查企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及时查处、及早整改,做到“不搞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力,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于9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要于9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检查报告。

(四)市级督查阶段(2015年5月15日至10月20日)。市级各督查组要按各自职责督查相应旗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督查全市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排查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隐患防控情况,核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等。期间,市人民政府实行一月一调度,各督查组按月督查相应旗区的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督查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结合各旗区的检查报告统一汇总后于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各督查组要对照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做到整改一项销一项、发现一项记录一项,确保各类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五)市级巡查阶段(2015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

市级各督查组巡查重点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重点企业和市级督查阶段列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巡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督促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等。期间,自治区将巡查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巡查工作。

(六)市级后督查阶段(2015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市级各督查组针对旗区检查、市级督查和自治区级巡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将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期间,自治区将后督查我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七)总结报告阶段(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全面总结辖区环境污染大检查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于12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汇总后于12月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高度重视辖区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指挥调度,将此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同时,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本次大检查活动不打折扣、不虚、不空、不走过场。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围绕检查内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国资、卫计、财政、交通、水务、工商、安监、农牧业、林业、城建和供电等部门分工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合力推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理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成果应用。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检查企业建立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制度情况,并按照我市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台账管理制度要求,将检查结果纳入台账管理。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五)做好信息调度。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在大检查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4月15日前,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报送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一至三季度(4月、6月、9月20日前)要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调度表,四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调度表于12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汇总后于12月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六)引导公众参与。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联 系 人:史晓

联系方式:5111923

邮    箱:shjjczd@126.com

附件: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附件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环境保护大检查   季度情况调度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          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情况

备注

 

违法建设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生产企业数(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关停取缔

企业数(家)

行政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家)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罚款企业数(家)

处罚金额(万元)

 

1

                         

2

                         

3

                         

                         

合计

                         
 

土政策清理情况

原有       个数

 

名称清单

 

清理个数

 

清理名称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