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91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等因素,我市初步确定了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元,达到每人每年4968元。提高保障标准后,各旗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每人每月510元,准格尔旗每人每月514元,康巴什新区每人每月535元,乌审旗每人每月560元,东胜区每人每月580元,伊金霍洛旗每人每月61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新区每人每年4968元,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每人每年5040元。
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市级指导标准保持不变,即每人每年8000元。各旗区供养标准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每人每年8000元,东胜区每人每年9000元,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新区每人每年10000元。分散供养方面,市级指导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每人每年提标264元,达到每人每年4968元,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各旗区供养标准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每人每年4968元,伊金霍洛旗每人每年5000元,东胜区、乌审旗、鄂托克前旗每人每年6000元,康巴什新区每人每年7200元。
三、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市级集中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均保持不变,即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100元。各旗区供养标准与市级指导标准一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