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5-0610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5〕5号
  • 成文日期
  • 2015-01-07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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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24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调整的职责。

  将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的职责;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地区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三)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工作;负责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办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所属机构财务进行审计。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材料起草、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宣传调研、统计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经费、资产、装备管理工作和财务监督审计等工作;负责旗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及以上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组织工商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法制教育宣传等工作。

  (三)市场规范管理科

  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

  (四)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

  组织指导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内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五)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辖区内、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职能,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类企业、个体户、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六)公平交易科

  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查处直销、传销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七)小微企业发展监督管理科

  制定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政策、工作规划,协调市级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旗区工商局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微型企业创业人员培训,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等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拟订全市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案件;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科

  负责辖区商标行政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工作;负责监督商标印制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规划指导广告产业发展。

  (十一)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法组织指导和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四、人员编制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2正8副,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派出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鄂尔多斯工商行政管理局设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专业市场管理分局、东胜区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康巴什新区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指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专业市场的审核和监管,及开发区(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5名。

  东胜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4名。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康巴什新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和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进行查处。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