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间借贷监测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4-1816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4〕99号
  • 成文日期
  • 2014-12-04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间借贷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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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监测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4日

                                                           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监测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规模及流向的引导和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处理机制,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14〕7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鄂尔多斯市推进重大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1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监测和引导民间借贷是国家制定宏观政策的需要。民间借贷与民间资本规模庞大,资金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资金总供求,民间借贷对金融借贷市场变化敏感,运行具有超前性。及时掌握全市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规模和投向,引导使其成为全市金融市场的有力补充。

  (二)监测和引导民间借贷是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的需要。民间借贷形式多、参与机构多、利率水平变化大,运作不当对全市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和社会稳定。监测全市民间借贷,根据监测结果衡量其风险并及时预警,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应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工作思路

  民间借贷的影响涉及金融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引导和规范,限制其危害性,发挥其积极性,是促进我市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市民间借贷监测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工商、商务、公安、法制工作、法院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监测网络体系,有效监测民间借贷的发展规律和运作情况。

  三、监测框架

  (一)监测范围。我市范围内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机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监测对象及其职责。民间借贷的监测以所有从事民间借贷的融资性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为辅。融资性中介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委托寄卖商行和典当行。

  资金供给方,主要监测融资性中介机构的资金运作情况。融资性中介公司要按要求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融资中介机构监测表、借款企业(或个人)民间借贷监测表、民间借贷监测问卷调查表报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收集到的数据于每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报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汇总、分析相关情况,于次年3月10日前公布调查报告。

  资金借入方,主要监测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监测点是融资性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融资性中介机构为监测主体,负责民间借贷信息的采集,具体监测对象由监测点自行选取,每个监测点的监测对象数量保持相对固定,可按业务服务对象的10%选取,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监测条件的对象及时更换,保持动态监测。

  民间借贷监测职责结构表

    

主管部门

融资性中介机构

监测方式

职责

名称

机构名称

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监测量

监测职责

被管理机构及其监测对象数据的收集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

监测业务量的10%

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身业务监测表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监测表

规模调查采用年度专题调查

担保公司

监测业务量的1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资公司

监测业务量的10%

委托寄卖商行

监测业务量的10%

市商务局

典当行

监测业务量的10%

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收集到的被管理机构及其监测对象的数据报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三)监测内容。包括行业、规模、存续期、借贷方式、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利率期限结构、民间途径借款占所有借款比重及违约纠纷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由监测点确定调查人员,咨询了解被调查监测对象后真实填报报表,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指按一定频率(一年两次)调查汇总分析监测对象的民间借贷情况;不定期监测是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热点或突发性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监测民间借贷,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投向的监测主要依据年度性的专题监测报告监测。

  (五)监测保障。

  1.组织保障。民间借贷监测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融资性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各自审批管理的融资性中介机构民间借贷数据并报当地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监测表的发放和数据的收集;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典当行监测表的发放和数据的收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投资公司、委托寄卖商行监测表的发放和数据的收集;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市民间借贷监测表的设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监测,并根据月度利率监测和年度综合监测调查情况,每半年发布1次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监测报告,重点反映和分析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走势,按年度形成综合监测报告,重点反映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和投向情况。

  2.经费保障。为确保民间借贷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及监测数据的准确、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3.技术保障。由于监测点多、监测对象复杂,为减少各监测点手工计算与报数差错,建立各监测点负责人联系制度,设计开发含自动累加计算功能的标准电子表格和程序,建立民间监测电子数据库,定期录入有关数据,长期跟踪分析。

  (六)监测结果的评价。通过对监测表和调查问卷的分析,直接和间接监测判断民间借贷当期问题和期限的变化、活跃程度、利率水平、总体规模、资金流向和交易手续的完备情况以及引起民间借贷交易量、借贷期限变化的主要原因,了解民间借贷情况及趋势,以此衡量民间借贷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七)强化工作保密。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被监测对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单个监测对象的信息擅自向外提供,不得将其作为有关违规处罚依据。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情况主要作内部参考,不得擅自向外发布。

  四、民间借贷规模的测算方法

  民间借贷规模的测算可以从资金借入方入手,也可以从资金供给方入手。

  (一)通过资金供给方的监测。从资金供给方来看,借贷来源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委托寄卖商行和典当行等融资中介机构,其放贷规模比较明确。全市融资中介机构的监测数据汇总=放贷资金总量。

  (二)通过资金借入方的监测。从资金借入方来看,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抽样推算可根据各监测点定期反馈回的借贷发生量,以及监测对象(抽取的样本)单位数与总体单位数之比占总体的比例,推断出民间借贷的总量。

  五、监测方法

  依托融资中介机构监测表、借款企业(或个人)民间借贷监测表和民间借贷监测问卷调查表对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加权计算,获得各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民间借贷具体投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和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市民间借贷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测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提高监测工作效率,要加强与融资性中介机构及监测企业的沟通联系,使其充分认识到全市民间借贷监测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完成监测工作,与监测网点形成良好的互动反馈机制。

  (二)保证数据真实性。问卷采取编号制和声明制办法,严格保密制度,数据采集并不代表监测人员本人或所在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数据为规u全市民间借贷提供参考。

  (三)强化监测结果运用。每半年采集1次监测数据,每年发布1次监测报告。监测数据作为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依据,监测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我市主流媒体发布,通过可信赖的信息途径引导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民间借贷投向。

  附件:1.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融资中介机构监测表

  2.鄂尔多斯市借款企业(或个人)民间借贷监测表

  3.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监测问卷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