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 下称“内政发〔2012〕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4号,下称“内政办发〔2013〕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煤炭资源配置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规范要求和我市的具体做法,现就配置煤炭资源的相关程序作进一步明确。
一、项目业主对照“内政发〔2012〕126号”和“内政办发〔2013〕74号”文件,符合配置煤炭资源要求的,持经发改或经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文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框架协议、项目预选址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提出配置煤炭资源申请。
二、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结合本旗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初步审核项目业主提出的配置煤炭资源申请,符合配置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附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投资框架协议、实施进展情况、完成投资情况和旗区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资料)。
三、市人民政府受理旗区上报的文件后,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征求意见。并责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实地核查转化项目情况。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研究。
五、市人民政府建立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共同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审核申请配置资源的转化项目。具体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核实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规定的配置煤炭资源目录范围,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启动配置煤炭资源的条件等,并提出书面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核实申请配置资源的转化项目投资进度是否达到配置煤炭资源的条件;结合申请配置煤炭资源转化项目消耗的煤炭资源量,计算和核定应配置煤炭资源量,并提出书面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实意见及核定的应配置资源量,对照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拟选配置区域,并提出书面意见。
六、经市煤炭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审核符合“内政发〔2012〕126号”和“内政办发〔2013〕74号”文件规定,具备配置资源条件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研究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七、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定期监督检查已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实施情况,如项目停止建设或不按照投资框架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经督促后仍不继续建设的,由市煤炭资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清理收回已配置的煤炭资源。
附件:1.资源配置申请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3.煤炭资源配置流程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附件1
资源配置申请材料
1.核准(备案)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文件、规划文件、水指标文件和开工许可配套文件;
2.初设报告和自有资金证明;
3.项目形象进度报告(包括图片资料);
4.项目投资有关凭证;
5.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6.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材料。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一、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煤制油项目;
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二甲醚项目;
三、年产60万吨及以上煤制烯烃项目;
四、年产40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制气项目;
五、年产20万吨及以上煤制乙二醇项目;
六、达到国家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能效、规模、技术装备标准的低阶煤分级转化利用项目; 七、达到国家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能效、规模、技术装备标准的煤制合成氨类项目;
八、达到国家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能效、规模、技术装备标准的煤制芳烃、煤制苯胺36万吨以上项目;
九、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项目;
十、以解决城市供热的单机2.5万千瓦、总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背压式机组;
十一、规模、能效、环保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生产规模50万吨及以上)、莫来石(生产规模10万吨及以上)、锗等未配置过该煤类煤炭资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