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煤炭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方案
(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为切实巩固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4〕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原则。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实现一个安全责任主体,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要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坚持集约发展原则。支持和鼓励主体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电力、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支持新上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兼并重组以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
二、验收范围及标准
(一)经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42家主体企业。
(二)主体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
(三)主体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的相关要求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以兼并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为准。
(四)被兼并煤矿要与主体企业成为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诺书为准。
三、验收时间
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验收工作流程
(一)主体企业申报。主体企业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查,备齐相关资料,向公司注册地所在旗区煤炭局申报。
(二)旗区审核。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主体企业验收申请后,审核其申报材料,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验收。
(三)组织验收。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旗区煤炭局及市煤炭局有关科室验收主体企业。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4〕7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王树荣 市煤炭局局长
副主任:牛忠亮 市煤炭局副局长
杨永清 市煤炭局副总工程师
成员由市煤炭局规划运行科、技术装备科、安全监管科、法规监督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支队、国有煤矿安全监管支队、露天开采监管支队、煤炭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本旗区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要求
1.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验收工作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体企业出具文件,并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2.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上报备案一个。
3.参与兼并重组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主体企业验收资料清单
附件
主体企业验收资料清单
1.确定为主体企业的政府批复文件。
2.主体企业验收申请文件。
3.《采矿许可证》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
5.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签订的《安全责任主体承诺书》。
6.兼并重组协议书原件。
7.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的《公司章程》。
8.被兼并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
9.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10.被兼并煤矿债务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