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区接通知后,要立即向辖区所有2014年考录到普通高校的学生宣传该政策,并尽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机制,及时受理、审核、公示、上报享受资助学生名录。
二、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资助资金后,各旗区要做到应发尽发,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打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银行卡账号,杜绝因资助资金不到位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将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