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主管部门及其二级机构,下同)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化解政府性债务加强社会债务管理的意见》(鄂党字〔2012〕15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化解全市政府性债务专题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党字〔2013〕3号)和市委“十四个一律不准”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清理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障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就清理化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我市启动政府性债务三年化解工作以来,各旗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受全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影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问题日趋突出,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诚信政府建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增强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识,主要领导要负责、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即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借新债。对已经形成的存量债务(截至目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益性项目建设中形成的信贷融资款、基建工程款等),要落实专人进行认真清理,并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自查结果分别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财政局。从2013年6月26日开始,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财政、发改、审计、建设、国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组成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清查工作小组(下称债务清查小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赴各单位进行清理核查。清查工作必须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
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投资概算和规模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投资规模或超概算建设。新上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初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开展自查,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债务。特别是对存量债务的形成依据要认真核对,分清责任。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化解措施和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真正做到“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清查工作结束后,债务清查小组要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债务清理化解整体情况整理汇总,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基建工程等)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信贷融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