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2-17437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2〕96号
  • 成文日期
  • 2012-12-1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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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长足发展,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各类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明显增大,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和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精神,着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建立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和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

  (二)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追究消防事故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住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商、卫生、旅游、文化、民族宗教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旅游景区(点)、公共娱乐场所、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经信、商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及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预防和紧急处理事故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社区治安和社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司法、人社、安监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民航、铁路、农牧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公安、消防部门的主管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督促企业加大消防投入,健全消防应急体系,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加强“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它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编制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加大消防硬件投入,每年必须明确一定比例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更新和维护经费投入,并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四)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2015年底前,将火灾高危单位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五)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