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鄂尔多斯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的批复》(内政发〔2010〕228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康巴什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提高为每平方米80元,其它旗府所在地提高为每平方米50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支均要纳入同级政府基金预算,收费时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各旗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统一由各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可用于民办企业投资新建的城市供热、供气、供水管网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划拨到本级国资公司,再由国资公司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和投资分红,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资产时,可以计提折旧。
三、有关要求
上述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其它有关配套费征收对象和范围、减免项目和额度、使用和管理等规定,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企业征收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旗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供热建设费和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等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供热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碰接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纪委,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