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在我市境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风电基地除外)及各旗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物流园区等)的总体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 旗区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各类园区管委会下设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由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
(三)跨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市、旗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各类化工、印染、造纸、酿造等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该项目所在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下放或委托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对委托行为的负责监督。旗区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将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见附件2)向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
第九条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征得上述区域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附件:
1.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下放旗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备案表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0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