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你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东胜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3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上述5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和审查。经审查发现,东政发〔2011〕23号文件中设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及部分关于处罚的规定,属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向你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鄂府法督字〔2011〕1号),责令你府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自行撤销违法文件,你府一直未予纠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东胜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3号)。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 法制监督 规范性文件 决定
主送:东胜区人民政府。
抄送:各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