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0-06234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10〕45号
  • 成文日期
  • 2010-06-12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农村牧区养老...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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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与国家、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做如下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养老保险纳入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管理。其中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是指从禁止开发区移出、未重新分配到土地的农牧民。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参统、缴费、财政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条件、个人账户及账户继承、丧葬费政策和标准分别按《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鄂府发〔2010〕34号)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府发〔2010〕32号)执行。 

  少数民族按每人每年500元缴纳,其中个人缴纳326元,地方财政代缴174元。 

  三、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领取养老金政策调整 

  1.自2011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统一到年满60周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人员按每人每月450元领取养老金。其中:试点地区260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0元由地方财政补助;非试点地区全部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养老金,试点地区260元由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190元由原统筹基金支付;非试点地区450元全部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2. 从2011年1月1日起设5年过渡期,政府为过渡期内年满55周岁汉族女性分别代缴1年至5年养老保险费,待其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原满55周岁汉族女性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原标准即每月450元领取,在原统酬金中支付。在满60周岁前,不享受调整养老金政策,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满55岁的汉族女性可按原政策办理。 

  3. 为体现对少数民族的照顾,从2011年1月1日起,少数民族男、女提前5年,即满55周岁可领取禁止开发区少数民族生态移民政府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由地方财政承担,其间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待其年满60周岁,并缴费满15年,再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已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少数民族群众,按原标准发放,在原统筹基金中支付,不享受调整养老金政策。到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政策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少数民族群众,可按原规定办理。 

  四、要严格把握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待遇领取审批手续 

  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搬迁合同的起始时间、搬迁时间与签字时间要统一,参加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搬迁后的一个月内持搬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保障所上报当地社保局审核并认定其已搬迁后,方可享受禁止开发区生态移民政策,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到龄人员从缴费登记的下月起享受禁止开发区态移民待遇。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