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0-06231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0〕32号
  • 成文日期
  • 2010-05-1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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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为加快实施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黄河流域内蒙古鄂尔多斯段各旗区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批准的《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三)重点流域所涉及的各旗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建立倒逼机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时间到位、责任到位、质量到位。到2010年10月底前,黄河流域内蒙古鄂尔多斯段“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90%。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我市涉及到的两个考核断面分别为准格尔旗龙王沟断面(省控)和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河大柳塔断面(省控)。

  水质监测及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考核时段为全年。断面规划水质类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每月监测1次共12次的人工监测值。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流域规划确定的3个工业污染防治、13个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2个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项目完成的考核依据。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项目完成的依据;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调试项目需出具试运行申请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批复等证明材料;在建项目需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或施工合同等证明材料;前期项目需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可研、初设批复等文件,无相关材料按未启动计;已建成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规划批复要求不符,由立项、可研原批复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批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后,经请示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视为完成。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日常核查、重点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水质指标40分,项目指标60分;其它旗区项目指标100分。

  1.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即视为该断面达标。计算公式为:考核断面达标率=考核时段断面水质达标次数/12次×100%。监测次数必须达到12次, 不足12次的部分,视为不达标。

  水质指标得分=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40。

  2.项目指标是对各旗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分,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满分为60分,其它旗区满分为100分。项目进展分为已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层次,分值系数分别为1、0.9、0.5、0.1和0。

  计分公式:SI=SR+SD+SB+SE

  式中:

  SI——项目指标得分;

  SR——已完成项目得分;

  SD——调试项目得分;

  SB——在建项目得分;

  SE——前期项目得分。

  式中:

  SR——已完成项目得分;

  NR——已完成项目个数;

  NP——旗区规划项目总数。

  式中:

  SD——调试项目得分;

  ND——调试项目个数;

  NP——旗区规划项目总数。

  式中:

  SB——在建项目得分;

  NB——在建项目个数;

  NP——旗区规划项目总数。

  式中:

  SE——前期项目得分;

  NE——前期项目个数;

  NP——旗区规划项目总数。

  除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外,其它旗区计分参照以上计算公式,其中60变换为100。

  3.如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扣减分数:

  (1)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水质环境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2)Ⅱ级以下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10分、8分。

  (3)因违法排污导致邻省跨省界断面、跨盟市界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每次扣减责任方6分;

  (4)在现场及日常核查中,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长期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自查报告与月调度不符等情况每例扣减2分。

  (二)建立项目月调度制、日常核查制和年终考核制。各专项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月调度制,各旗区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和负责督办的规划项目本月实施情况分别以电子表格和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上报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上报的规划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并核查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流域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将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已完成项目的运行情况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核查以现场监查笔录为依据。

  (三)重点流域各旗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达标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污染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1月10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水利局、水土保持局和农牧业局。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水利局、水土保持局和农牧业局对重点流域各旗区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终考核,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于年底前将考核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要根据得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得分60分以下视为未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作为对各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旗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予以通报、进行约谈、选取典型公开曝光、实行问责追究制等处罚,市环境保护局暂停该旗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监察局、水利局、水土保持局和农牧业局。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对不按期完成或恶意套取国家投资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在信贷、上市等方面不予出具任何手续,不予安排污染治理资金,并依法实施严厉高限的处罚;对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旗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对在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

  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6号)精神,参照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内政办发电〔2010〕42号),我市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重点流域规划目标,特制定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鄂尔多斯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环境保护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建设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委员会、水利局、水土保持局、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局、监察局有关领导和全市8个旗区分管副旗区长及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科室、直属二级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一负责黄河中上游鄂尔多斯段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黄河流域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工作目标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有关活动的组织、联络和协调。

  2.建立和编制重点流域规划项目档案和进度表;跟踪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月调度、汇总项目实施进度,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流域办上报上月全市流域规划项目进展情况,每两个月向领导小组提交一次工作情况报告材料。

  3.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推动工作开展。

  4.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定期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工作简报。

  5.年底前对各旗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水质达标情况进行排序,对各旗区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序;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流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流域办。

  6.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黄河流域鄂尔多斯境内龙王沟和大柳塔两个考核断面每月一次水质监测工作。

  2.负责黄河流域鄂尔多斯境内13家重点监管企业达标情况监测。

  3.负责黄河流域3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4.牵头督办完成对列入流域规划但未启动实施的东胜区万利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取消工作。

  5.牵头督办鄂尔多斯市神东公司黑炭沟污水处理厂废水改造工程、鄂托克前旗污水处理厂。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黄河流域规划内的工业点源项目李家塔煤矿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建设进度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

  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运行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建设,或者恶意套取国家投资和报大建小等情况,会同项目审批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缴国家补助资金。

  市建设委员会:

  1.负责流域规划内已建和在建12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监管。

  2.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管理、验收和达标排放工作。

  3.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和管网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综合处理处置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通过国家和自治区考核。

  5.牵头督办杭锦旗污水处理厂、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乌审旗污水处理厂。

  市水利局:

  负责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保护,统筹取水许可;牵头督办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

  市水土保持局

  负责对流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办准旗巴润哈岱示范工程及无定河流域相关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工程等列入规划内的2个区域治理项目。

  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对由市经济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流域治理规划内工业点源项目的审批、变更、验收、进度监管;牵头督办鄂旗乌兰镇污水处理工程。

  市农牧业局:

  监督实施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工程,解决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牵头督办列入规划内无定河流域农业综合治理项目。

  市监察局:

  监督检察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的责任;牵头督办康巴什新区污水处理工程。

  旗区人民政府及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1.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流域规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负责工业点源项目中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履行相关手续。

  3.对流域规划内实施项目名称与规划不符及因涉及搬迁或规划项目区整体变化等情况不能实施或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及说明,确保通过国家和自治区验收。

  4.对照2010年4月26日各项目单位上报的流域规划项目倒排工期表和流域规划项目督办人员名单中的督办内容(附件2),各旗区分管旗区长和管委会分管主任为辖区内项目直接责任人,制定辖区每个项目推进方案,指定专人督办,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按要求上报各项目每月进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负责与市级项目督办人员协调沟通,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完善项目档案,一个项目一个档案,档案资料须包括建设项目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开工许可证明或施工合同、项目试运行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试运行批复、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和验收文件(或认可文件)等相关资料。项目档案资料的名称要与规划中项目名称一致,对于名称不一致,但确实为同一项目的,要有旗区政府文字说明(加盖政府公章)。项目档案资料中包含的相关文件必须加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三、工作制度

  (一)调度制度。领导小组实行例会调度制度。例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原则每两个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研究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执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调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掌握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统筹调度项目实施,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形成阶段性的工作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二)督查制度。为切实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各旗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辖区内和负责督办项目的督查力度,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每半月督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将本旗区流域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成项目运行情况、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负责督办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成项目运行情况、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督办,每月月底统一汇总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上报情况,结合派员现场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抽查督办具体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完成。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适时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督办等多种方式。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笔录(笔录一式三份,需有督查人员、被督查企业负责人、辖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三方签字),明确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等内容。

  (三)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随时跟踪掌握各流域规划项目进展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在每月25日前,将各自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动态、经验、主要做法等,定期以工作简报形式向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通报。

  (四)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相应上级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沟通工作情况。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

  (五)宣传报道制度。新闻媒体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强大的宣传和舆论声势。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较好的旗区和企业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给予正面宣传报道,鼓励先进典型。对不能按期完成或者恶意套取国家投资的项目予以公开曝光。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各旗区、各部门在督查和上报情况等过程中推诿、敷衍、瞒报、谎报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不按项目批复要求建设,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工艺和要求,以及恶意套取国家投资,报大建小的项目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各旗区参照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尽快成立本旗区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则。

  (二)本规则由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