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09〕53号
  • 成文日期
  • 2009-10-2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黄河水权转...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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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鄂尔多斯市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规范工程前期、计划、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工程建设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0415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转换是指鄂尔多斯黄河干流地表水取水权的转换。水权转换二期工程通过建设扬水灌区渠道衬砌工程、发展滴灌、畦田改造、调整种植结构,建设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

  第三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建设地点为杭锦旗、达拉特旗沿黄灌区,建设时间为2009—2011年。

  第四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鄂尔多斯市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暨现代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规划》。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市水利局要依法组建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为鄂尔多斯市南岸灌区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下称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杭锦旗旗长和达拉特旗旗长担任。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下设合同管理组、进度质量信息管理组和财务管理组。同时要设立现场管理组,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协调工作,组长由市水利局调研员担任,副组长由杭锦旗、达拉特旗分管副旗长、旗水利(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旗水利(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及有关人员。

  第六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的规划、用水申请受理、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权转换协议、初步设计报告及重要科研、管理课题研究等,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统一审查后,经市水利局上报。前期工作按阶段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计划转换黄河水量1亿立方米,分配水指标意见、落实水权受让企业由市水利局、经济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权转换二期工程措施包括扬水泵站改造、扬水灌区渠道衬砌、渠灌改喷灌、渠灌改滴灌,非工程措施包括畦田改造、农作物结构调整。实行水量总体转换,即水权转换建设资金、转换水量与水权受让企业为对应关系。年度实施计划要综合考虑工程类型、规模、转换水量、投资额度的合理性,根据工程投资,依次确定可转换水量和水权受让企业,实现年度实施项目转换水平与总体转换水平相符,确保水权受让企业及时获得合理的转换水量。

  第八条 用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由市水利局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方式审查其用水规模及方案,并回复受理意见。用水项目所需支撑性报告由用水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提出,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初步设计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后,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执行。

  第九条 市水利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市水利局组织水权受让企业与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签订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用水协议书,明确转换水量、期限、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水权受让企业与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签订水权转换用水协议书后10日内要支付建设资金的80%,在水权转换工程开工前支付建设资金的20%

  第十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的科技、管理等重要课题研究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提出,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批准,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计划管理主要包括水权受让企业与转换水量对应关系计划管理,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管理。

  第十二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水权受让企业与其可获得的转换水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水权受让企业在取得取水权两年内项目不开工或不按要求按时交纳水权转换项目资金,市水利局将提出变更水权受让企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根据前期工作、资金到位情况提出,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执行。水权转换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由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水利局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的科研项目,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提出计划,经市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委托有资质的科研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不得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及时将工程的投资安排、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资金包括节水工程建设资金和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水权转换建设资金的计算方法为二期水权转换单方水的投资与获得转换水量的乘积。节水工程的维护费在转换期限内(25年)每年按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2%计提。

  第十八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资金在市水利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现场管理组设立分账户,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水利局专户拨入现场管理组分账户。资金支付实行申请会签制度,首先由现场管理组按照工程合同、施工进度提出申请,经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的合同管理组、进度质量信息管理组、财务管理组有关人员审签后,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主任签字拨付给现场管理组分账户。项目竣工后,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1年后拨付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为确保水权转换二期工程顺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水权受让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未交清的,视为自动放弃水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水权受让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支付5年的运行维护费,5年后再一次性支付第二个5年的运行维护费,按此办法共分五次付清所有运行维护费。水权受让企业不按规定支付运行维护费,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取水,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权转换建设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水权转换二期工程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按照批准的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初步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鄂府函〔2009104号)精神,组织施工招标,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全过程均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权转换二期工程实施中遇到征地、拆迁、征占用林地等社会问题,由达拉特旗和杭锦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验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运行管理单位、质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水权受让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办理工程资料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科研项目验收由水利厅组织。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水权转换建设管理处及相关参建单位负责整编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的有关核验资料,市水利局负责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核验申请。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核验后,市水利局协商黄河水利委员会办理水权受让企业的取水许可有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锦旗、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要组建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受旗水利(水务)局领导,负责水权转换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黄河灌区用水量,对超量用水的,采取加价等措施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机构要加强装备建设,完成灌区取水退水监测信息采集、数据传输和信息处理等任务,加快灌区信息化进程。

  第三十一条 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节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定期对节水工程运行进行维护和对节水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节水工程正常运行,实现节水目标。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水权受让企业作为出资单位,要积极参与水权转换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对工程招投标、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党发〔20096号)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水发〔2009428号),监察、审计部门对水权转换二期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水权转换有效期内,水权受让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标的,否则市水利局不予出具水权受让企业取水许可年检初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水权转换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