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2008—2015年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2008—2015年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为促进全市畜禽屠宰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目标
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生产结构调整、流通方式改革、消费水平提高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建立完善肉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肉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安全保障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的工艺、设备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肉类产品质量,确保畜禽肉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015年末,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控制在94家,星级屠宰厂(场)数量达到5家。
二、设置原则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依据当地城市规划,并综合考虑畜禽生产消费需求、交通条件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规划和布局:
(一)与当地畜禽存栏量及消费量相匹配。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和规模要充分考虑当地畜禽存栏量和肉类产品消费需求情况,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调整存量,鼓励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现有屠宰厂(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加快改造,提档升级。同时,按照“收缩小的、发展大的”原则,鼓励龙头加工企业改组、兼并小型屠宰企业,形成以大型现代化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企业相配套的合理布局。
(三)实行多元投资,鼓励有序竞争。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改制、改造或创办屠宰厂(场)。对现有屠宰厂(场)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四)严格执行屠宰技术标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屠宰车间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保标准要求,进行肉品检验、检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五)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体现以人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屠宰厂(场),对居民生活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内现有的屠宰厂要创造条件予以搬迁。
三、设置条件
(一)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设置数量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根据屠宰能力、辐射范围和交通运输条件、市场肉食品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94个,其中现有定点屠宰场35个,2008—2015年规划新设置59个。各旗区屠宰厂(场)设置数量见《屠宰厂设置规划表》。
对畜禽消费量、畜禽存养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屠宰点设置数量。引进大中型畜禽屠宰加工优势企业的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
(二)根据旺季我市羊出栏比较集中及边远乡镇经济、交通条件较落后等特点,可适当增设“羊临时定点屠宰点”和“生猪集中屠宰点”。设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设点屠宰30日前向所在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点屠宰。临时屠宰点要符合基本设点条件和检疫卫生环保等要求。
五、审批程序
设置(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商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或个人向所在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技术材料,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业务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占地面积、屠宰量、规模、设备、设施、产品质量、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设置屠宰厂 (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有利条件,着重说明设置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能否达到并提出科学依据。
3.申请的具体内容(屠宰种类)。
4.畜禽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相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要标明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等位置和面积。
5.畜牧兽医、规划、环保等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6.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设置规划、设置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主要审查:
1.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原则。
2.是否符合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厂 (场)设置规划。
3.是否符合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确保屠宰厂(场)设置的科学合理。
4.由旗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审查是否符合环保、动物检疫、食品卫生等法律要求。
5.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报告对拟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实地勘察后,做出同意与否的批复。
(四)发证。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提交旗区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意见以及企业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名单、健康证明和技术培训证书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核发《屠宰许可证》,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合格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畜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旗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农牧、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整合屠宰资源。按照规划要求,依据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标准,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予以取缔;对超出设置数量标准的,要采取股份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严格控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对按本设置规划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要坚持高标准原则,可以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建设。
(三)加大监管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通过商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对私屠滥宰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确保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