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现代农牧业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鄂尔多斯市现代农牧业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和使用现代农牧业项目贷款资金,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牧业项目贷款资金是指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或旗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司承贷,为实施现代农牧业项目建设从金融机构融入的专项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融资原则
(一)分级融资原则。按照全市现代农业项目的实施方案,市本级承担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承贷;旗区级承担的资金缺口部分,由旗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司承贷。
(二)统一融资原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一个现代农牧业项目整体不分拆贷款的,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统一承贷。
第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采取分级融资原则融入的资金,市本级承担部分首先由市现代农牧业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分配方案及相关财务手续送达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据以向市财政局付款,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旗区级承担部分的资金拨付程序由旗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采取统一融资原则融入的资金,市本级承担部分的拨付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按照统一融资原则融入的资金中旗区级承担部分的资金分配由市现代农牧业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同旗区人民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然后将分配方案、借款协议及相关财务手续送达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据以向市财政局付款,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给旗区政府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
资金的使用由项目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使用,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现代农牧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监管并协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资金的归还
(一)贷款到期时,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承贷并由市本级负担的贷款本息,市财政局要列入当年的预算,并将款项拨付给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归还。
(二)贷款到期时,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承贷但由旗区级负担的贷款本息,旗区财政局要列入当年的预算并将资金还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给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旗区人民政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市财政局从旗区当年的财政预算资金中扣回归还。
(三)贷款到期时,由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承贷但由项目受益主体负担的贷款,项目受益主体将资金还入旗区财政局,旗区财政局将资金还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贷款本息拨付给市农牧业投资发展公司,由该公司归还贷款。旗区人民政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市财政局从旗区当年的财政资金中代扣回。
(四)贷款到期后,由旗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司承贷并由旗区级负担的贷款,旗区财政局要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利息及费用的承担
贷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和融资所产生的费用,依据承贷主体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协议,按“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分级负担。贷款资金沉淀或无法分清负担主体的,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农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