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充分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意见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08〕53号
  • 成文日期
  • 2008-10-29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充分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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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就业,有效扩大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目标,是全面提高人民群众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根本保障,是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关键,是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2002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切实增加就业投入,全力扶持产业发展,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结构转型,劳动力总量过剩且素质相对偏低,导致就业矛盾凸显,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加快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切实增加城乡劳动者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目标任务
(一)促进充分就业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扩大就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就业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等措施,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增加城乡劳动者收入。
(二)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实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城乡并重的就业服务制度和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得到切实提高。
二、完善政策体系,落实就业政策
(三)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鼓励支持能有效拉动就业的产业发展。特别要注重加快餐饮、商贸、交通、物流、旅游、文化、体育、金融和信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市场垄断,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拉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中小型企业,发挥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实行项目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对就业拉动作用,把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作为项目落地的前置条件之一。积极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当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转产就业。
(四)实施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性、制度性的就业资金正常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地方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要随可用财力的增长逐年相应增加。“十一五”期间,市本级和旗区要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地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未按要求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奖励基金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五)实施促进就业的税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优惠;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的税费优惠;对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2009年后,按照国家自治区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实施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各级政府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和配合驻市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和资金投放,为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提供更为有力的资金支持。驻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国有控股银行要切实承担起对自主创业者进行贷款扶持的责任,确保每年足额安排政府确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就业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银行要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与服务,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提高小额贷款管理水平,控制和防范各种风险。修改完善《鄂尔多斯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小额贷款对象范围,对促进就业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金融服务。
(七)实施促进就业的创业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农牧民及其他社会群体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鼓励其自主创业。市、旗区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税费减免、法律援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自主创业者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实行创业扶持奖励制度,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平均带动至少10名以上当地劳动力就业、依法纳税的“创业示范户”,要予以表彰并提供长期的跟踪服务和支持。
(八)实施促进就业的援助政策。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成员、“4050”失业人员、残疾人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