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推进全市蒙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推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
(一)蒙医药、中医药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形成的独特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各级政府要坚持“蒙医、中医、西医地位平等,事业发展并重”的原则,政策上适当倾斜,积极保护、扶持和发展蒙医、中医药事业。
(二)各级政府要将蒙医、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蒙医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使蒙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达到综合医疗机构的水平。
二、加大投入,强化发展蒙医中医事业的保障措施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有所增加。
(四)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扶持蒙医中医事业,专项用于市蒙医研究所和市中医院传统诊疗技术的整理研究、人才培养、设备更新、科研攻关等,着力培养名医,打造名院。各旗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
(五)各级蒙医院均由原来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转变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医院的差额补贴比例不得低于90%。
(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蒙医院、中医院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要将蒙中医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八)城镇参保职工,到同级蒙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高于同级综合医院5个百分点。
(九)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发挥出蒙中医服务农牧民的作用。大病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指定单位包括蒙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参合农牧民到同级蒙中医医疗机构就诊,并将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十)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注重规划蒙药中药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扶持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各级医疗机构要与药材种养户签订种养收购订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扶贫、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给种养户大力扶持。
(十一)发改、财政、编制、人事、科技、教育、药监、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蒙医、中医药工作。
三、加快建设步伐,完善蒙医中医机构服务功能
(十二)进一步理顺蒙医、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旗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齐全蒙医药、中医药工作人员。
(十三)各级蒙医、中医机构的撤销、转制、合并需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四)各级综合医院要设立蒙、中医科和蒙、中药房(柜)并设立一定比例的蒙、中医住院床位。
(十五)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评审制度,门诊病房、设备配置、制剂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六)苏木乡镇卫生院要配备足够的蒙医药技术人员、蒙医诊疗室和蒙药储备,乡镇卫生院还要配备中医技术人员、中医诊疗室和中药储备。
(十七)副主任蒙医药师以上职称的可配助手(徒弟)帮助整理医案、处方、制剂,并建立师承档案。助手在评定职称时,等同于中专学历。
(十八)蒙中医医疗机构要灵活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精神,聘用专业人员,具有蒙中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和学士学位,研究生等特殊人才可以破格聘用。
四、强化科研,推动蒙中医药科技创新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将蒙中医药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充分利用蒙医药资源,着力推进蒙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二十)扩大蒙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蒙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蒙医药研究开发。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