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全区重点实施十项民生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9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35号)精神,在2006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消费支出逐年提高的实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每月再提高20元的要求,统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平均182元提高到平均200元。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已经退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补发,新增低保人员从批准的当月起,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发放低保补助资金,1-5月份的补发资金要在6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补发资金不搞平均发放,仍按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分类分标准发放,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旗区自行确定。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根据各旗区的财力状况差异,市级、旗区资金匹配比例有所不同。
二、农村牧区低保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7号)精神,保障农村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提高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牧区低保标准统一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25元提高到1000元,有条件的旗区在此基础上可提高保障标准,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解决。今后随着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继续实施分类施保工作。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均按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类别,根据低保户的困难程度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施保。A类人员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的特困户, B类人员为重点优抚对象、重残人员家庭以及年老体弱、大病和单亲家庭等,C类人员是因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子女上学或缺少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A、B两类定额标准由各旗区自行确定,但C类定额标准不得低于438元/人•年。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承诺为困难群众办好的实事之一,事关城乡困难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旗区和市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相关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旗 区 目前保障标准(元) 调整后保障标准(元)
东 胜 区 210 230
准格尔旗 200 230
达拉特旗 170 190
伊金霍洛旗 200 230
鄂托克旗 170 190
杭 锦 旗 170 170
乌 审 旗 170 190
鄂托克前旗 170 170
合计 182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