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04-00371
  • 发文字号
  • 鄂政发[2004]41号
  • 成文日期
  • 2004-11-0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有效性 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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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日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农村牧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结合鄂尔多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区、苏木乡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设

  第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旗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工作人员,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组建和管理、培训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 苏木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配置专(兼)职消防民警,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警区警务工作内容。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  苏木乡镇文化、工商、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

  第八条 建制镇应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它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规划建设新的村镇和旧村镇改造时应当考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建立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应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依托派出所建立治安消防联防队。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和防火巡查队,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其它形式的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必须掌握一定的防火灭火知识,每半年组织一次防灭火技能演练。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消防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等。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义务消防队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成财政等部门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专兼职、义务消防队执勤训练、购置装备、维修、出警补贴、救火、奖励等基本开支。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农村牧区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各嘎查村消防工作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查辖区嘎查村消防组织、消防工作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村民消防安全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检查辖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队伍器材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督促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
    (三)对村民(牧民)生产、生活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1.打各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平方米,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2.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米。3.麦秸、玉米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的堆场应设置在建筑物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且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4.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并与饲草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5.提倡、引导农牧民青贮储存饲草,减少干草存放量。6.村镇内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7.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厘米,在吊顶至屋面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8.建筑物室内顶棚不得使用镀铝塑料条编织。9.其它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定期对义务消防队、防火巡查队进行业务培训并及时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充实调整人员。
    第十八条 协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必要的消防业务台账(档案)。
    第十九条 指导嘎查村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周不少于半天。
    第二十条  对村民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治安消防联防队,组织指挥治安消防联防队、地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应建立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教育。
    第二十三条 设立消防宣传阵地,每个嘎查村应设立消防宣传栏、消防警示牌或标语,使嘎查村民普遍掌握消防常识。
    第二十四条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农村牧区广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召开村(牧)民大会对农牧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向农牧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凡当年发生重大或特大火灾事故的苏木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七条 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地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进行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消防示范村”、“消防五好户”评比活动,进一步夯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基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