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04-00362
  • 发文字号
  • 鄂政发[2004]16号
  • 成文日期
  • 2004-04-1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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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特别是撤盟设市之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地,使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树立依法维权和优质服务意识,职责法定和依法行政意识,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机制的创新。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的原则,坚持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管理和服务并举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工作重点放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和本市内流动人口上。
  二、强化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已婚育龄(18—49周岁)流动人口跨旗区流动离开户籍地时,须到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时,应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有过计划外生育的,须提交处理情况证明。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签发由旗区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编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按时参加当地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将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下称《报告单》)及时寄回户籍地苏木乡镇计划生育部门。
  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流出人口办证申请后,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填写,照片须加盖钢印,与办证人所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应有担保人签字。要加强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机构的联系,定期反馈有关信息。现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以及经协商确定由现居住地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向户籍地了解相关情况时,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如实反馈。户籍地要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内容应包括婚育证明申领资料、生育合同书、《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下称《通报单》)和《报告单》等备查。对涉及流动人口的奖励优惠政策,由户籍地负责落实。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户籍地依法审批。
  三、加强对流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已婚育龄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日内到当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凭证享受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现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记录并加盖审验专用章,审验专用章统一为条形章,字样为“婚育证审验’,(区域编号),旗区区域编号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编排,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由旗区计划生育局统一编排。同时对该流动人口
现居住地址及本人的婚育、节育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认真填写《通报单》及时反馈户籍地计划生育机构。对经查验无《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下达催办通知单,限期补办。限期补办期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对逾期不补办或拒不验证的可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跨省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所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及时将办理及生育情况通报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地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现居住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继续征收。
  现居住地应按照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原则,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由现居住地旗区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对流动人口提供简便、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提高办证效率。要象户籍人口一样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报告单》及时反馈户籍地。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房屋租赁、职业介绍、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办理租房、务工、经商和暂住户口登记等手续时,房主、业主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首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反馈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在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须认真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租赁房屋或容留包庇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鄂尔多斯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收取违约金。雇佣流动人口的各类企业和业主要与辖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无证雇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或不落实有关责任的,由旗区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收取合同违约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用工管理,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雇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筑施工单位雇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须查验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审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设部门办理中标手续
时,须有中标单位提交的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的, 由旗区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收取合同违约金。
  劳动部门在办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务工许可证和职业介绍时,应首先查验其婚育证明,凡无经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审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得为其办理务工许可证和介绍职业。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严格管理,杜绝非法婚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同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严格收养登记管理。
  工商部门在查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经商营业执照,要协助物业所有者和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大型商贸市场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以加强经常性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已婚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首先查验其婚育证明,凡无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审验后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同时,要与计划生育部门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
  卫生部门在办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时,须首先查验其婚育证明,凡无经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得办理相应证件。要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严禁无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取环。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
  上述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照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具体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健全机构。保证经费投入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机构更名,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要单设流动人口办公室,组建流动人口执法监察队。
  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市场和新开发的住宅(商贸)小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场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市场管理单位(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市场和小区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须知牌,公示管理流程,明确流动人口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必需的基本常识,达到办事公开化的目的。
  (二)监督承租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情况,督促并按时参加妇检,按时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建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登记册,详细登记其流出地、流入时间婚育状况等。
  (四)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协助房主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合同。
  (五)参加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培训。所在街道办事处、镇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初要与该管理站签订责任书,管理站要与本市场(楼院)的出租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房主在租赁房屋时,必须向管理站提交承租人的《婚育证明》及房屋租赁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确立租赁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地区计划生育人均经费预算。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六、规范管理。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尽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完善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改进对基层和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办法,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政务公开和来信来访制度,设立热线电话,及时解决流动人口反映的问题。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扣押物品和乱收费等行为,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新管理机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全面推动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新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安全、良好的人口环境。

                                    鄂尔多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