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第7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东胜区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区域全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为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其繁殖活动。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除害治理、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炸药、爆炸物、铁铗、粘网、犬捕、弹弓、弓箭、弓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水淹、网捕、掏蛋、陷阱、毁巢穴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责任,同时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六、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干扰野生动物繁殖、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0477—5123110。
八、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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