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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临时建筑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7 17:11: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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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东胜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要求,决定对东胜区1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建筑工地的围挡、临时建筑、临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通告中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

二、通告中的“临时设施”是指: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建筑工地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休息室、厕所等临时福利设施;现场临时办公室、作业栅、材料库等。

三、通告中对东胜区12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整改(拆除)范围是指上述区域内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已到期的建筑工地的围挡、临时建筑、临时设施。

四、上述涉及整改(拆除)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房地产公司 、施工主体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工地的围挡、临时建筑、临时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当事人自行拆除(围挡、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后,应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理拆除现场。

六、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当事人未在相关部门限定期限内清理、搬移的视为放弃相关财物的处置权,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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